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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宁废金属回收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

发布时间:2024-05-16

西宁废金属回收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

法律要求

第四十三条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,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、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。 第四十四条  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废 物的设施、场所,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。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,必须向县级 以上人民**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。 第五十条 收集、贮存危险废物,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。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。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,应 当接受专业培训,经考核合格,方可从事该项工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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